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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遞延納稅期限延長至36個月

[日期:2024-05-07]   來源:北京會計繼續(xù)教育網(wǎng)  作者:AAA   閱讀:12877次[字體: ]

 為支持企業(yè)創(chuàng)新發(fā)展,財政部 稅務總局就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進行公告。

境內(nèi)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、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,經(jīng)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,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、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(以下簡稱行權)之日起,在不超過36個月的期限內(nèi)繳納個人所得稅。

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延長納稅期限至36個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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