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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中的“年應稅銷售額”應如何判斷?

[日期:2022-03-07]   來源:北京會計繼續(xù)教育網  作者:北京會計繼續(xù)教育網   閱讀:1937次[字體: ]

【問題】

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中的“年應稅銷售額”應如何判斷?

【答案】

增值稅納稅人,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規(guī)定的小規(guī)模納稅人標準的,除本辦法第四條規(guī)定外,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。

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,是指納稅人在連續(xù)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,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、稽查查補銷售額、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。

銷售服務、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,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。納稅人偶然發(fā)生的銷售無形資產、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,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。

文件依據: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》(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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